重氮复印机用无氨显影液技术条件 (JB/T 6156-2007) 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起草单位:机械工业办公自动化设备检验所
起草人:邝亚明、石玉芬
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无法详细核验或存在错误,仅为个人学习参考使用,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