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设施 电气装置 第3部分:设备 (GB/T 25444.3-2023) 国家标准《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设施 电气装置 第3部分:设备》由TC531(全国船舶电气及电子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中海油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起草人:赵晨宁 、刘以社 、谢家纯 、魏澈 、杨玉婷 、吴尧增 、刘国锋 、郭娅 、王琮 。
此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的以下要求。
a)外壳,关于组件的材质、标识(铭牌和标牌)、通风、接地、电磁兼容性和短路额定值。
b)用于近海设施相关装置的其体要求,如:1)发电机和电动机;2)变压器;3)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组合装置;4)电源的仪器仪表;5)半导体变换器;6)蓄电池和电池组;7)灯具;8)通信设备;9)控制与测量仪表;10)用于居住舱室及类似区域的附具。
此标准适用于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设施的电气设备。包括用于近海石油工业的钻井、生产、住宿、加工、储油及卸油的管路、泵站或管内清扫站、空压机站和单浮筒系泊设施。
此标准适用于所有永久的、临时的、可移动或手持的交流和直流装置,不受任何电压等级限制。参考设备标准可能给出电压等级限制。
此标准不适用于以下设备:医用固定式电气装置;液货船电气装置;除电气设备控制的点火源以外的点火源控制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