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1部分: 煤炭生产企业 (GB/T 32151.11-2018) 国家标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1部分: 煤炭生产企业》由TC548(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起草单位: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研究院、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中科环电(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清能碳数据有限公司。
起草人:张俊龙 、陈亮 、于胜民 、林翎 、张昕 、郭慧婷 、钟良 、刘玫 、何坚 、李湘 、赵路正 、吴金焱 、孙粉 、孙亮 、宗建芳 、鲍威 。
GB/T 32151的本部分规定了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相关的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步骤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
本部分适用于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本部分涉及的温室气体包含二氧化碳(CO2)和甲烷(CH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