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振动 在非旋转部件上测量评价机器的振动 第4部分:具有滑动轴承的燃气轮机组 (GB/T 6075.4-2015) 国家标准《机械振动 在非旋转部件上测量评价机器的振动 第4部分:具有滑动轴承的燃气轮机组》由TC53(全国机械振动、冲击与状态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机械研究所、湖北电力试验研究院、东南大学、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周忆 、屠亚力 、王义翠 、黄海舟 、傅行军 、陈昌林 、丁旭东 、韩国明 。
GB/T6075的本部分规定了机器现场振动烈度的评价,适用于所有主轴承箱体或轴承座在轴的径向(即横向)和推力轴承的轴向量的宽带振动。它们包括: ——正常稳态运行工况下的振动; ——瞬态变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负荷和负荷变化)时其他(非稳态)工况期间的振动; ——在正常稳态运行期间发生的振动变化。 本部分适用于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在3000 r/min~30000 r/min,输出功率大于3MW,具有滑动轴 承的发电以及机械驱动用重型燃气轮机组,包括直接或通过齿轮箱连接着旋转设备的燃气轮机。在一 些情况下,本部分不适用于评价燃气轮机所连接着的其他设备的振动。 例如:对单轴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与蒸汽轮机及发电机连接在一起,评价燃气轮机的振动使用本部分,评价蒸汽轮机和发电机的振动分别使用GB/T6075.1和 IS0 10816 。 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各项设备的振动: a) 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包括与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动力特性类似的燃气轮机); 注: IS0 3977-3定义了航空派生型机组为航空动力发生器,适用于机械动力、发电或船用动力设备。重型燃气轮机 与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的主要区别在于气缸的挠性、轴承的设计、转子与静子的质量比以及安装结构。因此, 这两种类型的燃气轮机适用不同的振动评价准则。 b)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3MW的燃气轮机(参见 IS0 10816-3); c) 燃机驱动泵(参见 IS0 10816-7) d) 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50MW的蒸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IS010816-3); e) 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大于50MW的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 IS0 10816-2); f) 连接燃气轮机与蒸汽轮机或发电机的同步离合器(参见 IS0 10816 ); g) 驱动的压缩机(参见 IS0 10816-3); h) 齿轮箱; i) 滚动轴承。 本部分适用于以上所列设备之外的其他驱动装置。 本部分适用于通过齿轮箱相连的其他机器:但不用作对齿轮的振动条件进行评价。对齿轮振动的评价需要特殊的技术要求,超出了本部分的范围。 本部分所规定的数值并不是评价振动烈度的唯一依据。对于燃气轮机组,通常也用旋转轴的振动来评价。对这些振动测量的要求参见 IS0 7919-1和 IS0 7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