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洗涤机械的安全要求 四氯乙烯干洗机 (GB 25116-2010) 国家标准《工业洗涤机械的安全要求 四氯乙烯干洗机》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上海航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美联利华电气有限公司、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海狮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蓬莱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起草人:邬士新 、孙寿杰 、陈振海 、杨明军 、游浩等 。
此标准适用于使用四氯乙烯溶剂的全封闭干洗机。四氯乙烯干洗机用于纺织品、皮制品、毛制品的工业干洗(包括洗染店)。
此标准不适用于安置在公共场所的机器(如自助式机器):
----使用四氯乙烯和低于大气压下工作的开启式干洗机;
----隔离式机器;
----整烫机(见GB 25115.1和GB 25115.6);
----有自动门的机器;
----辅助设备,如室内通风设备、蒸馏废物收集装置、外部水冷却系统或从蒸馏箱残液中回收四氯乙烯的补偿系统。
此标准认识到由于机器的使用而引起的主要危险,特别强调溶剂的危险。其中“机器的使用”包括 预期的使用和可预见的不正常情况。对于在制造、运输、试运转、拆卸、弃置等情况而引起的危险,没有 给予专门的安全技术指导。此标准适用于在此标准发布之后所制造出来的干洗机.对于下面的情况, 不给予专门的技术指导:
——气动系统;
——噪声;
——洗涤含可能产生爆炸气体物料导致的危险(如含有低闪点溶剂的印刷机抹布);
——被洗涤的物料可能含有导致四氯乙烯特性改变的“其他溶剂”,如出现泡沫或产生致癌物;
——忽视人类工效学原理造成的危险;
——机器保压的措施。
在此标准正文中举出的安全措施例子,不是唯一可行的解决方法。允许采用其他降低风险并能达 到相同安全程度的解决方法,并应写入制造商的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