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炽灯安全要求 第2部分: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卤钨灯 (GB 14196.2-2008) 国家标准《白炽灯安全要求 第2部分: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卤钨灯》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被标准 GB/T 14196.2-2023(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桐乡市生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电光源研究所。
起草人:张俊斌 、沈锦祥 、赵秀荣 。
GB 14196的本部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卤钨灯的安全和互换性要求。它包括直接代替传统钨丝灯的卤钨灯和GB 14196.1-2008中没有作相应规定的新型卤钨灯,本部分中规定的这些卤钨灯的安全和互换性要求应与GB 14196.1-2008的规定结合使用。这些卤钨灯有如下特性:
——额定功率为250W以下(包括250W);
——额定电压为50V~250V之间(包括50V,250V);
——灯头为:B15d,B22d,E12,E14,E17,E26,E26d,E25/50X39,E27或E27/51X39。
符合本部分要求的灯是自屏蔽的,但不需要用特殊符号进行标记。由于它们直接替代传统的钨丝灯,因此也没有相应的灯具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