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电熨斗的特殊要求 (GB 4706.2-2007) 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电熨斗的特殊要求》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飞利浦香港电子有限公司等。
起草人:徐艳容 、彭咏添 、陈子良等 。
GB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本部分涉及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蒸汽电熨斗的安全,包括带有一个容量不超过5L的分 离式水箱或蒸发器的蒸汽电熨斗的安全,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
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专 业人员使用的电熨斗,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 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未涉及: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
——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