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 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质量鉴定 (GB/T 12727-2002) 国家标准《核电厂 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质量鉴定》由TC30(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被标准 GB/T 12727-2017(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苏州热工研究所。
此标准适用于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包括其故障对安全系统性能产生有害影响的接口部件或设备,也适用于与安全功能有关的非电气接口。此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质量鉴定的一般过程、程序和方法。这些基本要求能保证安全系统电气设备按要求执行其功能具有高可信度。此标准还规定了在各种配置中优先选用的方法和鉴定过程运用的严酷程度。当满足这些质量鉴定要求时,所设计的安全系统设备在执行其功能方面将得到充分的验证。此外,还考虑随着设备所完成功能和安装位置的不同而需要不同类型的质量鉴定。当有关核电厂的其他标准规定要进行质量鉴定时,也可采用此标准。此标准所规定的质量鉴定方法适用于设备初始质量鉴定,也适用于设备修改后再次进行的质量鉴定。用于特殊电气设备的其他质量鉴定规则或试验方法可以作为此标准的补充。此标准不包括确定设计寿命的方法和基准。要求安全系统设备的制造商和用户提供证据,证明这类设备在其安装寿期内都能满足或超过对其性能要求,因此需要编制设计、质量鉴定、制造质量控制、安装、维护和定期试验各阶段的质量保证大纲。此标准仅涉及质量鉴定方面。质量保证大纲中的其余部分要求严格控制,以确保今后制造的同类设备与已鉴定过的设备相同,并得到适当的使用、安装、维护和定期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