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GB 16330-1996) 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本规范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厂的水源及卫生防护、建筑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或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GB 16330-1996) 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本规范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厂的水源及卫生防护、建筑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或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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