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气灶具 (GB 16410-1996) 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由424-cas(中国标准化协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被标准 GB 16410-2007(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此标准规定了家庭用燃气灶具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等内容。此标准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其中包括:a.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23KW(4500Kcal/h)的灶。b.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000kcal/h)的烤箱和烘烤器。c.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d.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kW(3600kcal/h)的饭锅。使用非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