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1988) 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已被标准 GB 8702-2014(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环保局。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1988) 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已被标准 GB 8702-2014(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环保局。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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