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222-1986)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由450(应急管理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应急管理部。已被标准 GB 6222-2005(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冶金部安全技术研究所。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12.24kgf/cm2)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凡涉及安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222-1986)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由450(应急管理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应急管理部。已被标准 GB 6222-2005(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冶金部安全技术研究所。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12.24kgf/cm2)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凡涉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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