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技术指引 (DB4403/T 472-2024) 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业分类所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起草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智能管控中心、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起草人:孙敬锋、汪泉娟、李鹤超、李琳、吴之民、肖本益、林杰、杨英杰、高晨宇、贾晓栋、王雯雯、卞春林、郑天龙、郭雪松、韩云平、刘俊新、王莹、张克。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编制。本文件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根据行业类别,参照相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