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低碳产业认定评价导则 (DB4403/T 391-2023) 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业分类所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起草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粤港澳大湾区(深港)计量检测认证发展促进联盟、香港品质保证局、澳门旅游学院、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深圳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家联合会。
起草人:谭清良、陈琨、曹洋、薛淇文、郭力军、黄建华、戴知友、唐云鹭、许立杰、姚婷婷、伏晓林、纪炘烨、罗茜、陈沛昌、赵志伟、卢振邦、颜昌晶、刘霖、吴薇群、刘慧敏、孙长富、熊嘉慧、彭奕琦、林娜、刘彦君、姜力维。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实施项目的绿色低碳产业认定评价。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