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共通 香产品燃烧后多环芳烃含量要求 (DB35/T 2187-2024) 主管部门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国家燃香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行业分类所属制造业。
起草单位:国家燃香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泉州市标准化研究所、泉州众科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台湾香业发展协会、台湾检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永春县香制品同业公会、华光香堂有限公司(台企)、泉州恩顺工艺有限公司(台企)、厦门伍莲香业开发有限公司(台企)、福建省永发沉香开发有限公司。
起草人:邹愚、陈金凤、陈小红、蔡美贞、林志杰、陈文忠(中国台湾)、黄冠玮(中国台湾)、单为光(中国台湾)、卓黎阳、林伟斌、林峰生、曾志彬、许德源、黄敬信(中国台湾)、蔡耀程(中国台湾)、李怡龙。
本文件规定了香产品燃烧后产生的4种多环芳烃[?、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的含量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香产品的品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