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DB35/ 529-2004) 主管部门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起草人:郭爱文、骆天河、黄诗煌
本标准规定了晋江、洛阳江流域与从晋江、洛阳江引水的泉州市各县(市、区)河段的九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晋江、洛阳江流域各河段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交界断面位置。 本标准适用于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管理(包括现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